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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竺长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68号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6号4门209-211室。法定代表人王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涛,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长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号楼1001。负责人季红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竺长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