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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吾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17号移交部门: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何吾辉,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何吾辉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玮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