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信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040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信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与被执行人孙信亮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孙信亮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信亮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