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27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法定代表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胡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