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莉与孙秀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孙秀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406号原告:赵莉,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孙秀珍,女,1951年7月7日出生。原告赵莉与被告孙秀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莉、被告孙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中街33号住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同被告孙秀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也是被安置人员之一,后因拆迁协议约定的回迁房没有按期完工,故拆迁单位自2011年2月份开始一直在支付逾期补偿款,但该款一直由被告收取,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实际领取的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共有补偿款。被告辩称:被告现在没有支付能力,不清楚领取了多少逾期补偿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因被告孙秀珍名下房子被拆迁,孙秀珍与案外人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8.22平方米,有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孙秀珍、之夫王春江、之子王鹏、之儿媳赵莉;楼房建设期三年,周转时间2008年2月25日至2011年2月24日,如拆迁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将孙秀珍购买的安置房交付使用,从逾期交房之日起按月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孙秀珍将房屋交与拆迁方拆迁。后,因安置房未能按期完工,被告孙秀珍于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共计收到逾期补偿款111189元。2013年5月,赵莉曾将孙秀珍诉至本院,要求按照1/4比例分割该111189元,本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另,被告孙秀珍于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领取了补偿款155649.78元。以上事实,有《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银行查询记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原告现要求分割被告孙秀珍已领取的155649.78元补偿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秀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莉人民币三万八千九百一十二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