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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赵敏,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告之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立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30日在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智力越来越差。被告后经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现双方已无法正常生活。现诉请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30日在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智力越来越差。被告后经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现双方已无法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残疾证、邛崃市宝林镇百胜村村民委员会的证词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予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在较长的婚姻时间因被告智力残疾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有离婚意向,本院准予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