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2061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告:梁超荣,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