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良伴电器商行诉曾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良伴电器商行,曾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4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良伴电器商行。经营者吴东升,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桂宝,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良伴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曾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桂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桂宝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良伴电器商行支付货款108000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支付利息17556元,及应承担本案受理费1543元,执行费1534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桂宝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桂宝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8633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