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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崔和平与李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和平,李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48号申请人执行人崔和平,男,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红星,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崔和平申请执行李红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和平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