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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18,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吴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27,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