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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3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号,组织机构代码06726136-0。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丹,该公司法务。被告王飞,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跃龙镇西未店村一区一排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人民陪审员  冯桂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