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华行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6141元,迟延利息167.08元,承担执行费742.12元,共计人民币57050.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深圳市春川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经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笑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