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人王某对案件事实有异议,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王某趁民警不备,逃至人防路一巷子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被查获时有逃跑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案发当时因为害怕出于本能反应跑了几步至巷子尽头,之后在能彻底逃离的情况下停止逃跑,并与交警一同折回现场接受检查。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浙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区蝴蝶路82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王某趁民警不备,逃至人防路一巷子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酒后驾车,随后被告人在与民警交谈过程中,趁民警不备,突然向人防路北面逃窜,民警随即追赶并口头警告要求被告人停止逃跑接受检查。王未停止逃跑,沿人防路跑了约30米后,左拐跑入居民楼通道内,民警追至通道口后再次口头警告王停止逃跑,王继续逃跑约50米至无路可逃,后被民警抓获,并带至检测点进行检查。3.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准驾情况以及所驾驶车辆的相关信息。4.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王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5.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逃跑酒驾检查路线及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和抽血的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衢州市交警支队柯城大队对王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40元的处罚。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8.衢州市交警支队柯城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视频采集仪器损坏,关于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遗失。9.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本案物证的来源。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11.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查获后,逃离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适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