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7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洪本坚与吴建家、洪成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坚,吴建家,洪成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156号原告洪本坚,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翁唐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家,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成鑫,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本坚与被告吴建家、洪成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