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56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尚某甲。被告尚某乙。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