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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56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尚某甲。被告尚某乙。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