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光武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西村村民委员会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武,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133号原告张光武,男,194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光其(系原告张光武之兄),男,1944年2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西村。法定代表人刘景龙,主任。原告张光武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郎西村委会)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武诉称,郎西村委会许可并担保张光武买房契约书由四至土地内行使使用权,后又把部分使用权地另行许可别人使用,好比一女嫁二夫。张光武买房契约书设立时间2003年8月9日,经原郎西村委会主任付德林、原村委员胡希勇认同签名,并在买房契约书上扣盖郎西村委会公章,张光武在买房契约书规定框架内,有物权保护和土地使用权。张光武买房契约书上盖有公章,就不仅仅是个人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张光武买房契约书也和郎西村委会构成事实约定关系。郎西村委会有保护张光武买房契约书框架内土地的义务。郎西村委会已经同意许可给张光武买房契约书约定框架内行使土地使用权,不经张光武同意,村委会不能单方变更给别人。郎西村委会给崔丽丽宅基地是在张光武买房契约书框架内的部分土地,其行为违背担保张光武买房契约书。买房契约书有四至,有村委会认可公章,但村委会没有约定树木消失,其土地使用权失效或者收回集体。张光武在买房契约书框架内有永久使用权。通州区政府给批复,2015年,崔丽丽在张光武买房契约书约定框架内开始活动。郎西村委会同意给崔丽丽宅基地使用权,虽经村民代表同意,但村委会决定不能违背宪法、法律以及他人合法权利。原村主任用欺骗手段获取村代表同意,表决不能违反法律。代表决议触犯《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村委会贸然决定在张光武买房契约书约定的框架内部分土地重新给崔丽丽使用违法。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判令:一、郎西村委会批给崔丽丽宅基地行为无效;二、废除通州区人民政府给崔丽丽宅基地批复。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张光武起诉要求确认郎西村委会批给崔丽丽宅基地的行为无效,因该争议涉及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该起诉应予驳回;张光武要求废除通州区人民政府给崔丽丽等人宅基地的批复的诉讼请求,系张光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该项争议亦非产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处理,张光武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光武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燕若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