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洪坡申请陈宝林、高碑店市方官镇康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坡,陈宝林,高碑店市方官镇康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07号申请人:周洪坡(周洪波),男,汉族,1951年9月1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方官镇康辛庄村。被执行人:陈宝林,男,汉族,1945年4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康辛庄村35号。被执行人:高碑店市方官镇康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维茹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周洪坡申请陈宝林、高碑店市方官镇康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