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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卢照群、莫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卢照群,莫艳林,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0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玉昆,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邱俊琦,该分行员工。被告:卢照群。被告:莫艳林。被告: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西湾村***组回建地*排*栋。法定代表人:谢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告卢照群、莫艳林、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