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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文书与吴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999号原告:董文书,男,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吴保金,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书与被告吴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保金已将标的款付清,原告董文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文书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