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洪宇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宇,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洪宇,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颖秀。委托代理人周淳。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成。委托代理人勾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宇与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洪宇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洪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洪宇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