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杨某某,住五常市。被告邹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海清代理审判员 李 壮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