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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杨某某,住五常市。被告邹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海清代理审判员  李 壮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