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青海、魏宝军、孙龙、吕方、蔡青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青海,魏宝军,孙龙,吕方,蔡青军,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蔡青海。申请执行人魏宝军。申请执行人孙龙。申请执行人吕方。申请执行人蔡青军。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青海、魏宝军、孙龙、吕方、蔡青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蔡青海等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蔡青海、魏宝军、孙龙、吕方、蔡青军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594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