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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立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宝华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刘宝华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立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宝华。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宝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请求依法撤销(2015)乐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1、本案的管辖仍应遵从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诉称的涉嫌侵权行为系网络环境下实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原则及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宝华之间纠纷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被侵权人刘宝华的住所地为乐平市洺口镇,属于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志海审 判 员  刘燕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