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樊治申请执行周国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治,周国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46-2号申请执行人樊治,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秀贵,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国运,男,1987年2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樊治申请执行周国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治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国运在简阳市的房产,并将该房委托评估。被执行人周国运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593元未执行兑现,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