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10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煤球国”,务工。曾因犯赌博罪、绑架勒索罪于1997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1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茶山派出所处罚款500元,同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后因涉及犯罪,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8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无业。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11月22日、2007年3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分别处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又因赌博于2007年4月25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2007年4月14日起至2008年4月13日止);劳动教养期间,于2007年5月8日被批准所外执行;所外执行期间又赌博,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所执行并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再因赌博先后于2009年11月6日、2012年4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分别处罚款500元、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谢某及辩护人陈建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的柑园地、贾宅山边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张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谢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为前来赌博的人员指路等。同年4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茶山街道茶山中学附近的柑园地里查获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等人摆设的赌场,并先后抓获李某丁等2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3万余元。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7月27日主动投案,已如实交代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墨广虎、项某、李某乙、胡某、郑某、唐某、诸某甲、李某丙、诸某乙、白某、木某甲、梅某、金某甲、黄某、曹某、陈某、王某、李某丁、刘某、周某、木某乙、金某乙、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罚没款票据,查获经过和到案情况记录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本案系二被告人共谋,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分工不同,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系本案的组织者,且有犯罪前科或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查获赌资、赌具扑克牌(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彭国清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娄彬彬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