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廖水琼与德阳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水琼,德阳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091号原告廖水琼,女。委托代理人余斌,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星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72313-4。法定代表人彭书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红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水琼与被告德阳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水琼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水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水琼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水琼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