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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邓崇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梅,邓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罗雪梅,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邓崇云,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梅与被执行人邓崇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邓崇云应给付罗雪梅土地征收补偿款28244元和应承担的一审诉讼费262.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崇云尚欠申请执行人罗雪梅土地征收补偿款28244元和应承担的一审诉讼费262.5元,邓崇云自愿当庭支付20000元,其余款项罗雪梅自愿放弃;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