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刑执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二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10号罪犯李二妮,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二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李二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12日,李二妮伙同其丈夫李春雷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李增宝、房春付、邵忠海海洛因20.21克。后公安民警从李增宝身上查获海洛因重20.21克及底料114.37克。2006年7月12日,李二妮伙同其丈夫李春雷交易毒品后,暴力反抗对李春雷实施抓捕的民警,致一名民警受轻微伤,李春雷逃脱。李二妮系从犯。罪犯李二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二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二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