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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广贺、孙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广贺,孙素兰,郑江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作魁,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郑广贺。被告:孙素兰。被告:郑江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广贺、孙素兰、郑江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郑广贺死亡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广贺、郑江会、孙素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郑广贺、郑江会、孙素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