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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先和与绥江县凉水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周先和,系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绥劳人仲案字(2015)3号仲裁裁决书之申请人。被执行人绥江县凉水沟煤矿,系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绥劳人仲案字(2015)3号仲裁裁决书之被申请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绥劳人仲案字(201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61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执行中,除查封被执行人的铲车、工字钢、轻轨外,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无收入来源。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绥执字第69号案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