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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董国辉与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民委员会、常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辉,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民委员会,常宝仁,刘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董国辉,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法定代表人段克英,该村支部书记。被告常宝仁,男,194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刘金才,男,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该村委会副主任,住大城县。原告董国辉诉被告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民委员会、常宝仁、刘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