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金侠与戚小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767号原告:郭金侠,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戚小伍,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郭金侠诉戚小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郭金侠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金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