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榕与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榕,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李榕,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榕诉被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榕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