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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5-1号原告:江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在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