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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坚,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坚被执行人关胜本院在执行梁志坚申请执行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关胜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