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699号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财政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5980-2。法定代表人冯亚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定刚、杨海燕,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瑛,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