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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耿伟与郭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耿伟,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瑞,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耿伟申请执行郭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耿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2935元,执行费994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