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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段根生与李宏彰、黄倩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根生,李宏彰,黄倩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71-2号申请执行人:段根生,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李宏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倩名,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段根生与被执行人李宏彰、黄倩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10511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