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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显会蔡敏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会,蔡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显会,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敏君,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上诉人王显会为与被上诉人蔡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显会于2015年11月12日,以没有新证据提供,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显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显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王显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铁滨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戈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