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庆忠与张清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忠,张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忠。被执行人张清松。本院在执行王庆忠诉张清松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葫绥民执字第01241号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景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