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冬平、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冬平,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71号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法定代表人:黄启太,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先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冬平,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清之华园502室。法定代表人:何利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超沂,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被告公司职员。案由:企业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冬平、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冬平、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冬平、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