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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商初字第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硕与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梁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2298号原告王硕,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梁双,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王硕与被告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任宝忠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