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商初字第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硕与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梁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2298号原告王硕,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梁双,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王硕与被告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任宝忠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