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国铨与被执行人陈鸿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铨,陈鸿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44-2号申请执行人曾国铨,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鸿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香港证件号码M3××××(5),汉族,原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曾国铨与被执行人陈鸿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即应偿还给曾国铨借款4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陈鸿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