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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殳水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殳水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387-2号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钟坤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浩昶,韩澄,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殳水林。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殳水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178元,由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