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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甲,男。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刑诉字(2015)10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严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静,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张某甲(已判决)驾驶车辆路经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及严某乙(已判决)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前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严某甲、张某甲便下车问严某乙怎么回事,严某乙指着向前跑的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谎称二人将其车撞了,让帮忙将该父子抓住,被告人严某甲、张某甲在没有弄清缘由的情况下,便同的严某乙、周某某(已判决)对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用拳脚、木棍实施殴打,致使张某乙、张某某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严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下午严某乙、周某某与张某甲(均已判决)、及被告人严某甲等几个朋友在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农家乐吃饭饮酒。下午18时许,严某乙、周某某分别各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中间行驶。严某乙遂将摩托车逼停,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某某丙回骂了一句,严某乙便上前打了张某某丙两个耳光。张某某丙、张某乙父子见状弃车逃跑,严某乙用脚将摩托车用脚踏倒。随后被告人严某乙驾车离开,继续沿路行驶。稍后,被告人严某乙又掉头返回事发地点。被告人严某甲与张某甲驾驶车辆路经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见严某乙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前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严某甲、张某甲便下车问严某乙怎么回事,严某乙指着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称二人将其车撞了,让帮忙将该父子抓住,被告人严某甲、便同严某乙、张某甲,周某某对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用拳脚、木棍实施殴打,致使张某乙、张某某丙受伤。后严某乙、周某某与张某甲、被告人严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当日,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某丙被送到泾阳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某乙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2014年9月16日出院。被害人张某某丙被诊断为:腹壁损伤。2014年8月30日出院。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严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另查明:本院在审理严某乙、周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某丙与严某乙、周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某丙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8时3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载着他儿子张某某丙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时,一辆后来的将他们俩逼到路边道沿上,越野车司机下来后在张某某丙脸上扇了两巴掌。那个司机就上车走了。他和张某某丙准备骑摩托车走呢,三菱越野车又回来了,后面跟了辆陕A010**的白色名爵车。从两辆车上下来5个男的,其中一个是刚才扇耳光的男的,追他俩,他俩就往西跑。张某某丙被追上后那些男的就拿着绿化带里撑树的棍子打张某某丙,他返回去拉那些人。又来了一辆黑色小车下来一个小伙,来了一个小伙从绿化带上拾起一根木棍打在他的头上,将他打倒在地,那些人就过来打他,张某某丙这时就跑了。打完他之后又用棍在他儿子身上打了几下。旁边有三个女的在拉架,之后他们开着三辆车走了。(2)、被害人张某某丙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9时许,他和他爸张某乙骑着摩托车到沣泾大道后不久,有一辆三菱越野车将他们逼停到路边,下来一个四十岁的男司机骂他并扇了他两耳光,他俩跑了,男司机上车走了。他们回来往摩托跟前走,那辆三菱越野车,和另外两辆车掉头过来,其中有一辆车是白色名爵车,车号为陕A010**。下来6个男的追他们。他们就向西跑了。追上他后就用棍打他,他抱头蹲在地上,那些人围着他爸用棍打,其中一人用棍将他打倒跪在地上,又打了几下,就开车走了。棍子是路边花坛用来撑树的,他爸头上就流血了。2、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8时许,他在沣泾大道西段南北路上看见一个人(严某乙)由东向西跑,在追两个人。有一辆小车从西往东过来和追人的男子说了啥,下来了两名男的(严某甲、张某甲)也去追,这些人追上了年龄大的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另一个年龄小的跑的男的过来拉,这三个男的又打这个年龄小的。又有一辆白色小车开过来下来一名男子也打那个年龄小的。开始挨打的年龄大的就捡起旁边支树的木棍打在后来的那个他不认识的男的身上,将棍打坏了。这四名男子就围着年龄大的男的打,其中一个人(严某乙)把棍夺过来在那人身上、头上乱打,其余的也围着打。那个年龄小的吓得跑了,有两个人追上去打那年轻人,剩下两个人打年龄大的。最后年轻的给这几个人跪下了。这几个人才不打了,开始往南走。他后来认出开始追着打的人是严某乙,后来来的两个人是严某甲和张某甲,还有一个人不认识的。年长的头上流血了,年龄小的捂着胳膊,不知伤在哪里。(2)、证人和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他在店里修摩托,看见有人打架,过去看见一对父子被人打伤躺在地上,听别人说父子两人骑摩托车,过来一辆小车将摩托逼停,把父子打跑,后来又折返回来带着几个小伙拿棍把父子打了,打人的是严某乙还有张某甲及另外两个小伙打的。(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在沣泾大道看见六七个人有男有女围着一对父子,其中三四个男的围着乱打。见严某乙拿着一根棍子在老汉头上、身上乱打。高个子小伙和另外两个小伙拳打脚踢打那儿子,老汉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旁边三个女的来劝架将严某乙和高个子小伙拉上一辆白色小车往东走了。5、辨认笔录证:泾阳县公安局组织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对张某乙、张某某丙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均认出二被害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现场位于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被告人严某甲对位于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和作案工具木棍现场进行了指认。8、诊断证明及病案证:张某乙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被害人张某某丙被诊断为:腹壁损伤9、鉴定书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对张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均认为张某乙伤情已达轻伤二级。1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被告人严某甲生于1993年10月27日。11,刑事判决书证:本院(2015)泾刑初字第00013号,(2015)泾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均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甲,严某乙,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12,同案供述证(1)同案张某甲供述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严某甲开着严某乙的现代索纳塔,陕A260**去聂冯,途经沣泾大道,见严某乙开着严某甲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对着一个倒着的摩托车,车上还拉着个女的,他和严某甲下车问严某乙怎么回事,严某乙指着向西跑的一对父子说对方将车撞了,把人逮住。严某乙就追上去,周某某过来下车也追,他和严某甲也追。他和严某甲追上老汉,严某乙和周某某也追上了。他们四人就对老汉拳打脚踢,老汉拿了旁边花坛撑树的棍子打在周某某的胳膊上将木棍打断,严某乙将老汉手上的半截木棍夺下来,周某某从地上捡起另半截木棍,两人在老汉身上、头上乱打。老汉的儿子来拉周某某,他和严某甲就对老汉的儿子拳打脚踢,周某某又趁机要用棍子打那个儿子,严某乙让他和严某甲走,他跑向索纳塔,严某甲跑向他的三菱越野。他们走的时候,严某乙让老汉跪下,老汉已经跪在地上了。(2)同案严某乙供述:2014年8月4日到派出所投案。10月28日供述被传唤至派出所。8月3日下午下午6时许,他和周某某领着三个刚认识不久的女性朋友在吃了饭,喝了酒后,他开着一辆三菱越野车,车牌号为陕BXX5**,拉着一个女的往回走,周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名爵车,陕A010**,拉着另两个女的跟在后面。途经高庄镇沣泾干道费家崖村段时,张某乙、张某某丙父子二人将摩托车骑在路中间,挡住了我的路。他为了在女的跟前逞威风就将摩托车逼停在路边,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某某丙骂了一句,他扇了张某某丙两耳光。父子二人就向西跑了。周某某过来问,他说对方耍方向,并将,摩托车的反光镜打碎。他和周某某开车走了后,觉得窝囊。就和周某某掉头回去。到摩托车跟前,父子二人看见他们就跑,他和周某某就追上去,这时他侄子严某甲和村上的张某甲也跑过来问,他给对方说打那对父子,四人就追上去,追上张某乙后就对其拳打脚踢,张某乙从旁边拿了根木棍还击,一棍打在了周某某胳膊上将棍打成了两段,另半截棍掉在地上后被周某某拾起来,他夺下张某乙手上的另半截棍,两人用棍殴打张某乙。张某某丙过来拉周某某,周某某就用棍打张某某丙,他一个人用棍继续打张某乙,后来看围观的人多了,便喊严某甲和张某甲走,严某甲和张某甲就跑了,他和周某某还有三个女的也开车跑了。严某甲和张某甲是开着他的白色现代索纳塔去的,陕A260**,他们是恰好遇到的。张某某丙在过来拉周某某时,严某甲和张某甲对张某某丙拳打脚踢。他对张某乙的伤情鉴定复鉴已知晓。事后他十分后悔。让他妈和妻子到泾阳县医院看望了父子两人,知道老汉叫张某乙,儿子叫张某某丙。(3)同案周某某供述:2014年8月12日来派出所。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严某乙领着严的三个女性朋友吃了饭,喝了酒后,严某乙开着一辆三菱越野车,陕BXX5**,拉着一个女的往高陵方向走,他开着自己的车,陕A010**,拉着另两个女的跟在后面。途经乐华城工地时,遇到张家父子骑着摩托车与他们同向而行,在最前面。正走着,严某乙开车将张家父子的摩托车逼停在路边,他急忙刹车,下车见摩托车倒在路沿花坛,张家父子往西跑了。严某乙说骑摩托车的在路上互歪还骂自己,说着将严把摩托车反光镜踏碎。他们继续走。严某乙忽然掉头回去,他也跟着掉头跟在后面。快到时,张家父子看见他们后又往西跑,严下车追,他也下车追,严某乙的侄子严某甲和一个小伙从白色现代索纳塔车上下来也跟着追。严追上张家父子并厮打在一起,他和严某甲、那个小伙赶到也厮打在一起,他只和张家儿子打在一起,其他三人和张某乙打在一起,车上三个女的来劝架,他正和张家儿子厮打时,张某乙拿着一根木棍打在他的左臂将棍打断,严某乙就抢下木棍,严某甲和那个小伙也从路边花坛各拿一根木棍追着张某乙,三人持棍对张某乙乱打,张某乙的儿子过来拉张某乙,三人就对着张家父子乱打,最后看张某乙头上流血了,他们就停手了。开车离开。他自己被张某乙用棍打了后就没有打人。13,被告人严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已供认。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为逞强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严某甲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在此次犯罪中积极参与,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属作用较小到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