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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琼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琼,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佳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何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2803号。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舒佳学,男,汉族。原告何琼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盐亭县云溪镇石岭村3社国有出让土地资金紧张,其现场负责人舒佳学代表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改以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出据,约定了资金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舒佳学提供担保。该款已用于盐亭“日月星辰”项目工程前期基础建设。2015年2月,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拆除工程队停止开发,2015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已涉嫌犯罪被四川新都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清偿主要债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2)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以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舒佳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佳学向原告何琼等人借款,被告以民间借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琼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