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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全与被执行人韩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韩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男,汉族。被执行人韩蕾,女,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与被执行人韩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