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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志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志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40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谭治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炳,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志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志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