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3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茂东,被告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本市永安镇一无名电游室,按月领取4000元左右的工资,担任该电游室的管理员和技术员职务,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得报酬约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电游室主要负责以下几项事务:1.协助店长“丁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游戏室现金,每天从丁某某处领取2000元备用金,发放给负责上分的营业员彭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并在每天下班后将当天营业额交给丁某某;2.负责电游室赌博机的调试及维修;3.记录赌博机后台的总盈利、利润等营业数据。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电游室查获两台机器,一台为8个机位,另一台为10个机位,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据浏阳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被查获的两台机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同时,本院委托旬邑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旬邑县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书证;证人彭某某、彭某甲、王某、张某某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雇于他人,并按月领取薪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