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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清华与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高绮诗物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郭清华。被告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峥。委托代理人侍丹青,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高绮诗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高绮诗物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高绮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清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石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更多数据: